哈尔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field:title/]

记者从哈尔滨市工信局获悉,为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哈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该局修订印发了《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规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办法》指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体系比较完善、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企业自愿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认定。申报企业应为哈市市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已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

《办法》规定,在认定基本标准方面,企业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同时,企业还需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较强的应用新技术能力,以及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

企业申报后,哈市工信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示范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形成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两种。对于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并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其他创新项目。

此外,对于逾期未报送材料、不接受管理的,当年评价不合格的,企业被依法终止的,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有重大税收违法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称号等情况之一的,将撤销示范企业称号。对撤销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同时,建议上级机关撤销其相应称号。(记者 韩丽平)




上一篇:梁惠玲主持黑龙江省政府党组集体学习 深入学习

下一篇:黑龙江省重点场所实现外币兑换服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