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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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数据杀熟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罚款

  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具体违法内容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众可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于2021年8月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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