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多起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处罚决定,涉及多家互联网平台巨头,再次传递出国家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信号。
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一段时期以来,各相关部门积极回应民众和市场的现实需求,采取了一系列治理平台竞争失序的法治举措,为平台竞争行为指引方向、划定底线,保障了互联网产业竞争秩序的稳步向好。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平台企业运营不规范的问题也逐渐显现,突出体现为施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由于网络平台已深度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交往交流、资源分配,与其他领域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更易造成广泛严重的后果。“掐尖式并购”、无正当理由屏蔽链接、“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流量挟持等竞争失序行为,是典型的零和博弈乃至负和博弈,既会侵夺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和成果,也会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此背景下,立法、司法、执法部门通过制度构建与适用,扫清竞争失序的阴霾,有利于疏通竞争堵点和消费痛点,为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更深远的层面看,强化对平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是以法治利剑为高质量发展之路保驾护航的必行之举。创新是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旨在为正道直行提供更大空间,为守正创新注入动力。充分而公平的竞争是创新的基本土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导致创新土壤板结、龟裂,让创新之花凋零。试想,若企业没有竞争压力,可以轻松稳定获得高利润,或能“走捷径”,擅用他人的创新成果,又何必承担风险和成本去从事创新呢?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能够倒逼大型平台改变资本圈地、坐地收租的盈利模式,聚焦于通过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并走向更广阔的全球市场。同时,该举措也让中小平台获得以创新谋发展的公平机会和充足空间。由此,以更多更好的创新供给助力互联网产业强根固本,让产业界和消费者共享创新红利,实现包容普惠的发展。
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的过程中,现有法律原理、制度、手段仍面临新要求、新挑战,呼唤更高水平的良法善治。
提升平台经济公平竞争法治的系统性。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管理体制曾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等问题。在各相关部门努力下,上述问题得到极大缓解,但法制层面的短板尚未完全消除。关于平台竞争的现行法律规范,分散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分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多个层级,部分规范缺少协调衔接,既可能发生重叠冗余、冲突龃龉,也可能出现过度避让、漏洞盲区,制约法律运行效果,增加产业合规风险。应以网络治理的顶层设计为统摄,推动法律规范整合,形成理念一致、协调连贯、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为部门分工协作、产业规范发展提供更统一明确的准则。
提升平台经济公平竞争法治的精准度。平台经济具有跨界竞争、多边市场、锁定效应、头部效应、用户规模要求高、商业模式迭代快等特性。这些特性让网络平台公共性与私人性相融,网络产品便利性与风险性同在,平台巨头的创新优势与创新惰性共生。因此,相对于线下实体企业,平台企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有着更复杂的成因,牵涉更多元的利益,相应的法律治理,既要有更强的力度,也要有更高的精度。在制定和适用法律规范时,须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性对平台行为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估、精细的利益平衡,精准引导平台企业把握行为尺度,明确发展取向。多学科专家联合委员会等智库机制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能为上述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持。
(作者:黄骥,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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